一名15歲林姓少年日前在新北市永和區一家居酒屋打工,許姓老闆要求其晚上10點無照騎機車到中和烘爐地南山福德宮求「發財金」,回程途中與張男駕駛汽車發生車禍身亡,新北法院認為,除了肇事張男有責任外,許姓老闆因指派「童工」出門,也有責任,因此判2人應共同共同賠償256萬餘元。
據《自由》報導,去年10月29日晚上10時許,林少騎車前往福德宮求發財金,於凌晨0時返回,途中行經中和區宜安路與宜安路交叉口時,因前方車輛沒開頭燈,也沒打方向燈,就直接從路旁左切轉入巷口,使得少年閃避不及慘摔滑行,撞擊汽車左側車身,導致腹內出血併肝臟撕裂傷、脾臟破裂,傷重不治,一審法院依過失致死罪判張男1年徒刑。
林母認為,兒子會出意外,老闆也有連帶責任,要求2人給付扶養費、精神慰撫金等881萬餘元;不過張男卻說,林少車速高達90公里,未注意車前狀況才是肇事主因,且林少母親明知他只有15歲,卻仍買機車給他,也有過失;而許男則坦言求償金額過高,無力負擔。
法官認為,張男貿然從路旁直接左轉,屬重大違規,且他當時應能發現後方有機車接近,若能稍微停等,不至於發生此憾事,判他要負8成責任,扣除家屬已領取強制險理賠金202萬元後,判賠256萬餘元;另外,林少年滿15歲以上但未滿16歲,算是童工,晚間8點以後至隔日早上6點前不能工作,但因老闆要求,才在這段時間求發財金,發生車禍老闆也該負責,因此判張、許2人共同賠償256萬餘元。
報導指出,居酒屋老闆對判決結果感到「怪中之怪」,認為自己應負的責任為「職災」責任,而非「肇事」責任,不解為何要與肇事者分擔賠償金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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