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姓男子趁女友酒醉,將她帶回住處與吳姓友人一起性侵,女友怕提告醜事曝光又無法讓他們定罪,不敢興訟,後來她考法律系,懂得用哪個條文提告,告倒李、吳。台北地院審理採信被害人說法,今天依乘機性交罪重判李有期徒刑5年,判吳有期徒刑3年10月。可上訴。
李現年29歲,2014年11月28日,帶著當時19歲的女友到台北市信義區「MYST」夜店參加友人的生日派對飲酒作樂;翌日凌晨,李將女友帶回士林區文林路租處,趁女友酒醉,揪31歲吳姓友人前來聯手性侵女友,另以手機攝錄女友與他們3P的畫面,檢察官起訴李、吳。
法院審理時,李否認犯罪,辯稱女友同意3P;李說,女友在過程中說「不要」、「很痛」時,「其實是在享受啦!」;律師說,被害人在案發後仍與李持續交往,如果3P違反意願,為何被害人沒有立即採取法律行動,可見沒有乘機性交。
吳姓男子說,當天是李傳訊息問他要不要3個人一起發生性行為,過程中,和被害人有擁抱,完事後被害人和李吵架,他還有勸架,也否認乘機性交。
法官勘驗李拍下的3P性愛畫面發現,被害人被2男性侵時,不斷喊「不要」、「很痛」,光碟顯示,李還會指導吳將女友的身體翻成正面以後再性侵,且觀察被害人反應,也認定她沒有同意與男友、男友的友人一起3人性交。
被害人告訴法官,被男朋友找人3P性侵的事,「從來沒有原諒過他」,每次拿出來講,李都會道歉,還向法官說明自己的成長史。
她說,父親早逝,母親沒有處理事情的能力,她不敢、也不知道要怎樣讓人家知道自己被性侵,如果報警,認識的人會知道這件事,很害怕提告但對方無法定罪;她說,後來朋友說被性侵很嚴重,她有去考法律系,「比較知道這件事是哪條罪」,才敢提告。
判決書指出,李姓男子原與被害人是男女朋友,卻利用女友酒醉、意識不清、不能抗拒之際,邀約吳共逞私慾,造成被害人難以磨滅的陰影,考量性侵案李為主導、操縱者,吳在過程才發現被害人酒醉,2人都飾詞否認犯罪,未與被害人和解,判李5年,判吳3年10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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